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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店擅自使用“舟山带鱼”标识宣传,商家构成商标近似使用

作者:admin 日期:2023-05-17 点击数: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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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标志产品遭“李鬼”冒充,混淆视听的情况时有出现。只有通过注册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统一管理,以识别产品来源,确保产品品质,这些“土特产”才能获得保护,得以传承并发展下去。

某食品店擅自使用“舟山带鱼”标识宣传,商家构成商标近似使用

  “金华火腿”、“西湖龙井”、“郫县豆瓣”、“五常大米”、“舟山带鱼”……由知名地理标志商标引发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屡见不鲜,不少试图“蹭品牌”、“搭便车”的商家都因商标使用不规范而被起诉,“抱大腿”不成反赔钱。

  某食品店在网店中使用“舟山”、“舟山带鱼”等标识对外宣传销售带鱼产品,后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将其起诉到法院。

  经法院查明,原告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系舟山带鱼系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

  据悉,2022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食品店在某平台经营线上店铺,在未征得原告许可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线上店铺中使用“舟山”、“舟山带鱼”等标识对外宣传销售带鱼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拟定的商品名称系消费者搜索、识别商品的重要依据,这种使用行为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维权成本共计15万元。

  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为,被告售卖带鱼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舟山小眼”字样,虽然没有完整使用涉案商标中文字部分,但“舟山”二字系地理标志商标中标示地名的内容,且舟山带鱼的特征中小眼是最关键特征,被告系在售卖同种商品即带鱼时使用“舟山小眼”字样。

  综上,考虑到原告商标作为一类证明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告使用“舟山小眼”字样作为标识,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近似使用。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在被告出示其销售额尚不足1万元后,法院依法与双方充分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当庭履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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